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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汽车行业的影响

2017-05-16 11:38

加入WTO对汽车行业的影响



(一)中国入世做出的具体承诺

根据入世协议,到2006年7月,轿车的关税将降到25%;根据2001年关税税则,中国轿车目前税率为70%-80%,要降低45%-55%,平均每年降低10%,反映到价格上降低幅度为每年3%左右。但关税减让不是逐年顺延递减,而是从2002年开始,每年有一个递减水平,直到2006年1月1日减为28%,同年7月1日减为25%。

12月11日中国政府已宣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车关税由目前的税率70%降到43.8%;以后平均每年再降低4%-5%;排量3升以上的轿车关税由目前的80%降到50.7%,以后平均每年再下降6%左右。到2006年客车关税下降20%-40%,平均每年降低4%-8%。进口货车关税将降低10%-20%,平均每年2%-4%。

进口配额许可证到2005年取消;对汽车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指汽车分销,即批发和零售等)做了如下规定:汽车连锁店从2002年放开,允许合资,如果连锁店数量超过30家,外方不能控股,这一限制到2006年取消;允许国外非金融机构进入,从事汽车贷款业务;逐步放宽省级政府轿车项目审批权;取消发动机合资企业外方控股不能超过50%的限制。

在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方面,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一定国产化率,政府可给予优惠的政策要取消;在汽车工业投资政策方面,对汽车生产者生产类别、类型和车型的限制政策要在2003年取消,以保证生产者有权选择自己所要生产的产品种类。但中国有权区分载货车、轻型商用车和轿车等种类,即被批准生产轿车的项目,不能生产大客车。省级政府审批权现在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2002年可审批6000万美元以下的,2003年可审批9000万美元以下的,2005年可审批1.5亿美元以下的。

其他有关汽车入世承诺内容中,客车、载货车、专用车、摩托车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减让情况具体承诺为:各类客车最终税率与轿车基本相同,降税方式将从2002年1月1日起逐年递减,至2005年1月1日降至25%。客车目前平均关税为60%至45%左右。载货车、专用车的降税方式与客车相同,至2005年1月1日的最终关税分别为:载货车大部分在20%至25%之间,各类专用车大部分在9%至12%之间。载货车目前平均关税为50%至40%左右。摩托车整车关税均从2001年1月1日的50%至60%,降至2004年的30%至45%,摩托车零部件依然维持30%的关税。2002年摩托车整车关税为48%至50%左右。另外,汽车零部件的最终关税比整车最终关税低。到2006年7月1日,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将从目前的25%左右降至10%。

入世后汽车服务贸易的权利义务

贸易权(进出口权)

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将减少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只适用于全资中资企业),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贸易权的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

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公司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从事进出口,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许可。

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但是,此种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贸易权,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

分销服务

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汽车产品的分销业务。加入后2年内,分销企业允许外资控股,取消所有数量限制。加入后3年内,没有限制。

零售服务

加入时,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8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设立中外合营汽车零售企业。在北京和上海,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超过各4家;在其他地区,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充许超过各2家。允许北京合营零售企业的2家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分店。外方股比为49%。加入后1年内,无限制。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和宁波。加入后3年内,超过30家分店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如销售汽车则不允许外资控股。但只要连锁店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国连锁店经营者可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加入后5年内取消超过30家分店的汽车零售连锁店的外资股比限制。

特许经营

加入时,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加入后3年内,没有限制。

租赁服务

加入时,对跨境提供服务和境内消费没有限制。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全球资产应达到500万美元。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银行服务。加入时,外汇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人民币业务: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对营业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金融租赁。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人民币业务: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发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服务

不允许跨境提供除其它金融服务以外的服务,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加入WTO后,中国将有条件、分步骤地向外资逐步开放保险经纪、寿险、非寿险、再保险及法定分保业务。但是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有关规定,“法定保险仅限于下列险种: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交通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加入时,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子公司。

仓储服务

加入时,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3年内,充许外资设立独资子公司。

维修服务

加入时,对跨境提供服务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货运代理服务

加入时,有连续3年以上历史的外国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在华设立中外合营货代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中外合营贷代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

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2年内,中外合营货代企业在华经营1年以上,并且其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应相应增加12万美元。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额外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将实行国民待遇。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在注册资本上实行国民待遇。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加入后5年内,在中外合营货代企业在华经营5年以后,其外方投资者方可在华设立第二家中外合营货代企业。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要求将被减至2年。

广告服务

加入时,跨境提供服务及境外消费,必须通过在中国注册的有外国广告经营权的广告代理。只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货物检验服务(不含法定检验)

加入时,对跨境提供服务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营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5万美元。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二)与中国汽车业有关的规则

对中国汽车工业将产生较大冲击的规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对汽车工业的冲击,最为直观和明显的就是降低关税、取消配额。

二、反补贴原则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解释,补贴是指“任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它并不一概反对所有的补贴,而是把补贴分为三类,区别对待。一类是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它是不针对某一企业或行业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的补贴等,由于对国际贸易没有消极影响,可以自由实施。另一类是不可申诉补贴(黄灯补贴)。它可以是对特定企业或行业的补贴,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但若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其他国可以到世贸组织去申诉。如果被认定存在损害,则必须终止实施。第三类是禁止的补贴(红灯补贴)。它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等,是世贸组织明令禁止的。中国最初发展汽车工业的目的就是替代进口,因此,对汽车行业的许多补贴都属被禁止之列。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些投资措施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产品出口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对汽车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就属于当地含量要求,是被世贸组织明令禁止的。

对中国汽车工业有利的规则

一、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规定有例外条款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内容。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根据这一规则,如果中国在履行开放汽车承诺时,国外进口汽车激增,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产品产量、价格明显下降,世贸组织将允许中国对国内生产的汽车产品提供临时性保护。“但保障措施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且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度,并得到世贸组织的授权,不能说实施就实施。”

二、反倾销规则

加入WTO后会有大量进口汽车涌入中国市场。如果能在适当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规则,既可以减轻国内汽车工业的压力,更有利于国内汽车工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实施反倾销有3个前提条件:证明存在倾销;证明倾销期间本国相应产业受到损害;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只有某国产品的进口量在同类产品进口总量中超过一定比例,才能对其实施反倾销。这一比例对于发达国家是1%,对发展中国家放宽至3%。

三、透明度原则

世贸组织的所有规则都是针对政府的。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的了解和熟悉。根据这一规则,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许多暗箱操作等行为都将改变,使公平竞争的环境得到保证。

世贸组织对政策的要求具有统一性,即中央和地方政策要一致。因此,长期困扰汽车工业发展的地方保护政策必然要取消,有利于优势企业更充分地发挥优势,加快国内汽车产业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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