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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来源:   时间:2007-01-29 10:20   作者:许跃芝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到的。

    据了解,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据2006年初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同时,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

    曹建明指出,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不断探索审判规律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从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与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商标近似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备案等问题,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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